中共蒙自县委办公室 蒙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蒙自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调配(借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号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蒙自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借调)管理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蒙自县委办公室
蒙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 1日
蒙自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借调)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宏观管理,维护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于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调配目标
第三条 调配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宏观管理,改善和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事业单位建立以聘用制为主体,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合理配置人才的用人机制。
第三章 调配原则
第四条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
第六条 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个人实际,发挥人员的专业特长,鼓励的支持人员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工作。
第七条 稳定基层,控制财政拨款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增长,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好政策性安置工作。
第四章 调配条件
条八条 调入人员单位必须以工作需要和职位(岗位)空缺为前提,不得突破编制定员及下达的增人计划。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调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调任、转任、回避。
(二)事业单位调整配备领导班子需调入人员。
(三)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睡新增设或加强部门需要补充的人员。
(四)事业单位急需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系统内实行人员交流,从基层选调工作满3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员。
(六)从县外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蒙自联系到用人单位,专业对口、工作急需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紧缺急需并具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引进的重点对象是紧缺急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七)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需调入的人员。
(八)确因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照顾家庭困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调动:
(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流向合理的。
(二)家庭有特殊困难或父母双方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处理的;父母双方均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调1名在职子女到父母所在地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人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其家庭确有困难的,优先解决,调动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跨地区调动的工作人员,根据本人申请,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办理家属子女随迁手续。
第十三条 在试用期间的新参加工作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不得调动。新录用的工作人员3年内不得调动。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县委组织部负责县委管理的干部和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的工作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科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县人事局负责县委组织部管理范围以外人员的调配工作。
第六章 调配程序
第十五条 调动人员,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人员的意见,按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职位(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应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人才,并按有关规定对拟调人员进行认真考核考察,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八条 做好引进人才工作。属我县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事特办,随报随批。
第七章 调配纪律
第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政策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为维护我县人才流动的有序进行,跨地州市县调动的,双方要相互尊重,互相协商,不得以“三不要”(即不要粮户、不要人事档案、不要行政工资关系)方式办理人员调动。
第二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干部人事工作的需要和政策性安置的需要,可以按有关政策下达指令调配任务,各级各部门应积极接收,各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安置。
第二十二条 人员高调动要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防止和纠正拉关系、个人决定等不正之风,并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申报的调动材料,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调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调配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并按国家公务员轮岗规定实行定其轮换。
第二十四条 凡接到调令的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借调规程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短期需要的工作人员,可采职借调(含跟班学习,下同)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借调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借调单位人员缺编,或借调单位现有人员难以保证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二)借调到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公务身份。
第二十七条 审批程序。借调单位必须事先与被借调单位进行协商,填报《借调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或人事部门提出借调申请,经组织或人事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借调。借调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到单位协助工作,须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借调时限。借调时间一般为1—3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朋。借调之初,要明确借调时间,并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时间执行。借调期满,借调单位必须为借调人员写出鉴定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及时让借调人员回原工作单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期限。
第二十九条 管理教育。借调期间,借调单位必须履行对借调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职责,重点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理论、业务学习和实践锻炼,加强出勤管理,关心借调人员生活,努力为借调人员解决后顾之忧。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要承担协管职能,定期与借调单位联系,加强协调沟通,互相配合,协同抓好借调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帮助借调人员落实好经济待遇,按在岗职工对借调人员做好编制管理、工资和职务(职称)正常晋升等事项。
第三十条 借调纪律。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借调人员。违反本规定程序擅自借调人员,导致被借调单位工作秩序混乱的,要追究借调双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借调人员限期退回,借调人员在申请调动时,一律不予研究。
第三十一条 违规借调人员的处置方法。凡不符合本规定借调的人员,借调单位必须在本规定执行30日内将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借调的,必须按本规定办理借调手续。县委、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人员对违规借调人员清退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看破发文之日起执行。《蒙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县教育系统引进优秀人才实放意见的通知》(蒙政办发[2005]79号)继续执行。以前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 借调工作人员登记表.doc
中共蒙自县委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